2004年12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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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版:时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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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豚案判 河豚不准上桌
余春红 拱法
本报于11月5日报道的江苏养殖河豚在杭州遭遇行政处理之争,昨日,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维持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,支持查封经营河豚酒家的行为。
法院认为,我国的《食品卫生法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毒、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、有害物质污染,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;同时,浙江省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河豚鱼、毒蘑菇、织纹螺等有毒有害的动植物食品。(余春红 拱法)